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倡导行业诚信,规范环保产业市场,促进福州市环保产业发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会员单位业务范围开展行业推荐,依照自愿、公开、公正、透明和非岐视原则,凡在福州地区从事环保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法人都可随时提出申请。申请业务范围推荐的单位首先必须是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的单位会员,但不是所有的会员单位都予以推荐,如果没有提出申请或条件不符合,即便是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也不予以推荐。

第三条  会员单位业务范围推荐是在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证上注明持证单位所从事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专项施工的具体专业类别和环保产品的具体名称。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按专业类别划分为:工业废水、生活废水、医院废水、畜禽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饮食业油烟、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除外)和噪声振动九个专项。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业务范围推荐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具体负责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业务范围推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工作场所;

(三)符合所申请推荐内容和业务范围的必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业务范围推荐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领取申请表和申报软盘,按规定要求填报并按规定提交附件材料。

(二)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受理申请后,即组织工作人员查验原件,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组织环保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和专家评审,对持有国家级、省级相关环保资质证书和持有福州市环保局相关环保登记证书的申请单位可免现检查和专家评审。符合条件的由协会秘书长审批,在该单位的协会会员证上予以业务范围推荐。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业务范围推荐不分等级,与会员证一样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业务范围推荐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滥用,如有发现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取消其资格,收回会员证。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企业必须承诺诚信自律,对用户负责。获得业务范围推荐的单位对所承建的环境工程和营销的环保产品必须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对用户的投诉应及时处理并负责改进、更换或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  加强行业管理,根据用户的投诉要求或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对引发争议的环境工程和环保产品质量问题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处理建议意见供有关部门作为裁定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推荐的申请表、附件材料清单及提交材料的规格、数量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印制。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经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05年3月18日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