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元旦开始实施,投标人恶意投标的,将受到严厉处罚。

据悉,在采取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中,经常有招标人恶意低价抢标,之后又放弃中标的现象。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规定,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导致招标人从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中标差价等损失;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应当向招标人赔偿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