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上半年,全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呈上升趋势,而今年我省的减排目标是二氧化硫要减排1.6%、化学需氧量要减排1%,形势严峻。

为此,我省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从确保减排项目落实到位、全面实施在线监控、明确部门责任分工3个方面,确保完成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其中对我省公用燃煤电厂和企业自备燃煤电厂提出要求,对已建脱硫设施的要确保稳定运行,对未建脱硫设施必须限期建成投运,并定下具体的限期。

《实施意见》还要求现有工业开发区须在2008年底前建成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全省新、扩建的64座城市污水处理厂必须分别按计划建成投运,已建的33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管网不完善的24座污水处理厂,限期完善配套工作。

污水处理厂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达标率,由当地政府相应扣减污水处理运营费。对不按计划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或者管网配套年度任务的市、县(区),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环保局暂停当地城建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文件审批,省里不予安排城建类政府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