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国家环保总局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意见》,从5个方面支持福建可持续发展。

支持生态体系建设。支持福建省加快生态省建设,加强对生态省建设战略研究和规划决策的指导,将闽江、九龙江流域上下游治理补助机制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示范项目,推动建立闽、粤两省边界龙岩、汕头、潮州3市建立汀江(韩江)流域治理补助机制。

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支持开展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集中加工、利用、处置区试点建设,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支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十一五”期间,可以将关闭的自备电厂等小规模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与该地区的非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总量指标之间调剂使用。支持福建省开展环境容量研究等项目,并纳入国家科研项目库,在项目安排方面择优支持。

支持环境安全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在安排中央环境保护专项、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专项、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和减排专项资金时,将福建省按照中部省份对待纳入申报范围,在补助比例上予以倾斜。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在历年支持的基础上继续给予支持。加强对福建省环保人才的培训,加大对福建省环境监测站的标准化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建立“海峡西岸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

加强对台环保交流与合作。增强对台招商和交流的环境优势,引进台湾环保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对台资、台商在闽的环保合作项目等,在符合相关法律和规定前提下,享受同等待遇。

摘自《中国环境报》2007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