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已出炉。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每年进行一次,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的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在国内外主导制定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

申请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的单位,要向所在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会同省经贸、省发改、省财政行政管理部门,对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名单提出初步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将正式确认列入《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颁发“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认定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