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日前出台。《办法》规定,福州市将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凡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可从专项资金中分别奖励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
  同时,我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也可获得专项资金资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每件奖励1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或事业单位的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1万元。
  获得国家、省和市专利奖,全国发明展览会金奖,知识产权工作先进的单位或个人,也可获得专项资金奖励。其中,项目实施地在福州,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在全国发明展览会上获得金奖的专利权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