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正式实施。这同时标志着电镀企业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在适用范围上,首次发布的GB21900-2008标准适用于现有电镀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如对电镀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等。此外,本标准也适用于阳极氧化表面处理工艺设施。
在具体的内容上,该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和拥有电镀设施的企业的电镀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等内容。如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有毒污染物六价铬、镍、镉、银、铅、汞在本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执行相应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