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元旦起,我市城区常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在2003年实行的征收标准基础上作适当调整。具体为:居民户由原每户每月6元调整为9元(已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由原每户每月3元调整为6元)。
此次调整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7]183号)实施的。省里明确要求2008年底每个市、县(区)要全面征收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达到每户每月9元。目前省内其他城市大多已陆续达到省定的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其中,莆田市、厦门市于2005、2006年按每户每月10元征收,漳州市、三明市、泉州市、宁德市于2008年11月前也达到了每户每月9元的省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