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福建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若干规定》二审稿修改情况报告,其中为处理废弃食用油脂单位设置了五道门槛,并通过新增的多项法律责任。
二审稿规定,从事收集、运输、处置废弃食用油脂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向县级以上政府环卫部门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应符合以下5个条件: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运输、处置设备和设施;具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健全的安全和环保管理制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政府环卫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名单。
二审稿还规定,违反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销售或提供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废弃食用油处理不建立台账或不将去向等向环卫部门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都将被暂扣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将废弃食用油脂作为食用油生产或销售的,由县级以上质监或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相关工具、设备并吊销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运输、处置的,由工商部门查出的依照无证经营取缔办法处罚;由环卫部门查出的,由环卫部门责令停业、关闭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