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我市出台了闽江、敖江福州段、龙江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整治重点包括养殖业、工业污染、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饮用水源地安全等方面。

  闽江、敖江、龙江流域暂停新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原已审批(核准)但尚未动工的水电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收回开发权;已开工但未经土地、环评等相关审批的,一律停建。

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沿岸1公里范围、支流沿岸500米范围,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汇水范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各县(市)区政府应于年底前搬迁、关闭、拆除、清理禁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全面禁止在禁建区内新、扩建养猪场,一经发现,应立即组织拆除。

  禁养区以外的规模化生猪养殖场应于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建成投运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逾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治的,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拆除。

  对生猪散养户聚集的村庄、区域,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应于年底前建成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鼓励采取沼气发电和粪便生产有机肥等循环经济模式,推行生态立体种养或零排放养殖技术。

  各县(市)区政府应暂停工业区内新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环评审批。对位于水源保护区或证照不全、无污染治理设施、不符合最小生产规模的石板材企业,各有关县(市)区应于年底前予以停产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现有建筑饰面石材集中加工区域应实现零排放;现有零散分布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应搬迁进入集中加工园区。

  2010年底前,对未建成集中治理设施的集中加工区域或未搬入园区的建筑饰面石材企业,由相关县(市)区政府予以关闭、拆除设备、断水停电。

敖江流域内停止审批新、扩建石材开采项目,并逐年削减石材开采总量。年底前,全面清理沿江(溪)、沿路两侧以及河道周边堆放的石材废料废渣,完成石材加工企业所在沿江(溪)挡墙建设,封堵排污口。年底前还将完成石材加工集中区及其配套堆渣场的规划、布点,争取在2010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马尾快安、马尾长安、闽清县、永泰县等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建成投运。

  福州连坂污水处理厂,年底前基本完成厂区土建工程。

  加快完善青口汽车城污水管网,年底前污水全部接入青口污水处理厂处理。

  仓山科技园、福兴经济开发区、长乐滨海经济开发区等工业园区,必须在年底前建成园区污水处理厂,或将污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已建污水处理厂氨氮、总磷等各类污染物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应于年底前完成技术改造,实现达标排放。

  闽侯县应于2010年底前建成投用荆溪镇污水处理厂,将荆溪镇生活污水、食品工业园区工业污水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2010年底前建成南通污水处理厂;2009年底前完成闽侯上街镇污水管网接驳工程,将上街镇生活污水接入大学城污水处理厂处理;2010年底前动工建设闽侯青口镇、祥谦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年底前,福州红庙岭垃圾填埋场扩容项目和连江、闽清、永泰等垃圾处理场建成,动工建设闽侯县垃圾焚烧发电厂。2010年底前,基本建成福州第二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闽侯青口)。

仓山区、长乐市、闽侯县、闽清县辖区内所有制浆造纸企业,于10月底前应完成废水深度处理,要求废水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年产量1万吨以下的制浆造纸企业限期内不达标排放的,应依法取缔关闭。

年底前,全面组织拆除关闭水源保护区内生产性、经营性污染源。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水源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依法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年底前,闽清、永泰、平潭县建成县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截污和处理设施。

  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应全面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开矿、采砂活动和各类生产性、经营性排污口,以及一级保护区内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各类经营性活动,迅速清理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弃土。

  闽江、敖江、龙江流域干流、一级支流、饮用水源地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矿产开采;禁止在沿江、沿溪两岸1公里范围修建尾矿库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禁止砍伐天然阔叶林,限制发展以木屑作为原料的食用菌生产,原则上不再扩大干流一重山经济林面积。

摘自《福州晚报》200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