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修订)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终于在昨日获得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法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扶持企业向外国申请专利以及在国内申请发明专利。鼓励和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标准化战略,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开展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科技保险业务。

在设立科技奖方面,法规规定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市、区)政府可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法规还规定,市政府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资金、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分别用于资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扶持入孵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的孵化和孵化器公共平台建设,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助和奖励专利申请等。

法规还规定,市政府应建立科技人才储备机制,制定科技人才培养、选拔、引进、使用和管理的有关制度。鼓励和支持高层次优秀人才在本市创业。对符合本市相关规定的高层次优秀人才,经认定给予创业经费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提供生活津贴、安家补贴、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优惠待遇。鼓励和支持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或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给予建站资助,对进站开展科研的博士后给予资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