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摘自《福州日报》201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