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31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并公布,自111日起施行。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销售额150200元。

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修改为: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摘自《福州日报》20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