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2008年出台的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受惠行业范围显著扩展。
此次新方案对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产品,增加了以建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一类产品。同时,原来只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新方案则把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等劳务也纳入了免征范围。对于享受增值税全额即征即退的优惠业务名单,新方案也在原来5类产品的基础上增加到12类产品。
此外,对于增值税50%即征即退的优惠产品名单,新方案在原先基础上新增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产品等8类产品,调整后享受半额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自产货物销售名单增加到14类,为原来的两倍有余。除此之外,新方案还新增一档优惠税率,规定对销售以三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增值税的80%可即征即退。
此次调整中,对享受优惠的企业及相关产品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循环利用产品中再生利用的比例、核算方式、项目环评、污染物排放等状况。
此次调整中规定,以废旧电池、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等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增值税退税政策得以恢复。
但与之前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相比,此次增值税退税政策对于享受目标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一、增值税退税对象由原来的回收企业,到现在的“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二、具体规定退税享受对象的资质: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三、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摘自《中国环境报》20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