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经贸委获悉,我省近日研究起草了《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设区市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逐步提高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对于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等七类中小企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指导和帮助其申办减免税费。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中小企业的商品或者中小企业提供的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称,强制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违法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评比、考核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自《海峡都市报》201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