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细则》将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纳入约束性指标,并提出明确目标。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PM10比2012年下降5%以上:厦门、莆田、南平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下降6%以上;龙岩下降15%以上。
《细则》要求,各地应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城市扬尘综合整治,严厉打击垃圾露天焚烧;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并采取防止扬尘措施,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应进行地面硬化;各地渣土运输车辆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
同时,各地要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明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明年底各设区市至少20%的主城区不得通行非“绿标车”,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Ⅳ标准或者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我省,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明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细则》还对部分工作设定了时间表,其中涉及我市的有:闽清建筑陶瓷业煤改气工程今年基本完成、明年全面完成;长乐、福清江阴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工程明年全面完成。
摘自《福州日报》20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