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环保厅下发《贯彻环保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规定了需开展环境监理的4类建设项目。

《通知》规定,涉及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环境风险高和污染较重的,包括石化、化工、火电、农药、医药、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水泥、造纸、皮革(含合成革及人造革)、酿造、电镀、印染、钢铁(含合金)、有色、铅蓄电池、危化品仓储,以及其他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施工期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较大的,包括水利水电、煤矿、矿山开发、油气输送管道、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500KV及以上输变电线路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开展环境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等四类建设项目,原则上应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摘自《福州日报》20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