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收缴率,实行差别化污染收费政策,利用经济手段、价格杠杆作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通知》规定,20156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国家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较发达地区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征收标准。各地要建立差别排污收费机制,对超排放限值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以及列入淘汰目录的企业,要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通知》强调,各地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进度,逐步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提高收缴率,做到排污费应收尽收。要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环境保护部领导要求,环境监察局将要求和指导各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规范实施,提高国控污染源数据传输有效率。同时加强环境执法和排污费征收情况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少收、漏收等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和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等行为。此外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按时向社会公开排污收费信息,提高政策执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摘自《中国环境报》201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