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广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办法》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此外,政府购买服务还包括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
对于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办法》规定,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当在现有财政资金安排的基础上,按规定逐步增加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比例。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且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对预算已安排资金但尚未明确通过购买方式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转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 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应当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制定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