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6月1日起,这些政策法规、环境保护标准就要生效啦。

《许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规定建筑垃圾管理应当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行业主管、属地管理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型建造方式以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规定在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经过三次审议,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

      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

      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韶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已经2021年2月8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建立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建设,促进可回收物回收网络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相融合。

      实行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鼓励使用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产品。

《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2021年2月8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总共24条,对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推广绿色设计、绿色施工以及装配式建筑等,促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通过堆坡造景、低洼填平等,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不得沿途丢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诚信评价制度。

      沿途丢弃或随意倾倒建设工程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或随意倾倒装修垃圾的,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未准确投放装修垃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法处置建筑垃圾提供条件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

      由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的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DB37/T 5182-2021)(以下简称《规范》),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在技术层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分类要求进行了统一,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宜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它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宜与城区相统一,也可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别的标准,推荐采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提出了“四分四定”的原则即分类投放要定时、分类收集要定人、分类运输要定车、分类处理要定位。分类投放后的各类垃圾应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淮北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试行)》

      已于2020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设定了三项制度。

      第一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实行“三同时”制度。针对配套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力度不够等问题,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设置责任主体,确立了“三同时”制度(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将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概算。

      第二项: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明确各责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及应当履行的职责内容。

      第三项: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明确法律责任。违反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可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江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已经2021年4月1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五届1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文件规定了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相关标准进行分类。规定了生活垃圾应该分类投放。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未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收集容器,情节严重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规定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需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申请拨款,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

其他

      除了这些6月1日正式生效的文件之外,《上海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物联网管理技术规范》将在6月14日起施行。

 

【来源:环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