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指出,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底福州市规模化养猪场1795个,规模化养牛场10个,规模化养鸡场743个(规模化养畜场、养禽场:指畜禽养殖规模为常年存栏量200头以上的猪,50头以上的牛,3000羽以上的鸡、鸭、鹅,500只以上的兔,100只以上的羊的养殖场,以及达到标准规模的其它各类畜禽养殖场)。随着福州市畜禽养殖业迅速发展,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最主要的污染源。
为了促进福州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结合福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福州市行政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的布局规划。
《福州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规定:福州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
1.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布局界限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
(3)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
(4)自然保护区范围;
(5)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范围;
(6)市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范围;
(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2.畜禽养殖控养区:
畜禽养殖控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控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控养区范围内畜禽养殖规模按每亩土地消纳粪肥500~600千克的标准控制。
畜禽养殖控养区的布局界限包括:
(1)城市规划区外围;
(2)城镇建成区范围;
(3)主要水源涵养区范围;
(4)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外围;
(5)市级以上的工业区(开发区)外围;
(6)主要交通干线两侧范围。
3.畜禽养殖可养区:
畜禽养殖可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划定。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