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已将制定《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列入今年地方立法计划。据了解,福州市人民政府已向市人大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该《条例》草案提出,今后城市规划建设将先考虑地下,然后再考虑地上。同时对城市的污水排放实行许可制度,对乱排放的最高可处3万元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可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条例》草案提出,城市新开发和旧区改建,将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当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必须实行污水和雨水分流。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接管工程竣工后经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符合污水接纳标准的,颁发《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条例》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排水户应按有关规定缴纳。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