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原则和发展目标
  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制约发展的一些长期性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耕地、淡水、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经济结构不合理。“十五”时期在快速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缓慢,能源资源消耗过大,环境污染加剧。
  
指导原则 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政策导向 立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发展,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作为着力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投入带动向主要依靠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带动转变。
  
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
  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
  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全国总人口控制在136000万人。耕地保有量保持1.2亿公顷,淡水、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保障水平提高。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达到20%,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

  
“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约束性指标)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200555.8%,201060%,年均增长4.2(预期性指标)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约束性指标)

  森林覆盖率:200518.2%,201020%,年均增长1.8(约束性指标)

  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凝聚人民意愿的国家战略意图,其中的量化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

  预期性指标是国家期望的发展目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政府要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并适时调整宏观调控方向和力度,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源配置,努力争取实现。

  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政府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和有效运用行政力量,确保实现。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发展现代农业
加快资源节约、污染治理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发展节约型农业。保护天然草场,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林和花卉产业。实施休渔、禁渔制度,控制捕捞强度。优化农业产品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
  
改善农村面貌 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按照节约土地、设施配套、节能环保、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好乡村建设规划。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现状调查,综合治理土壤污染。防治农药、化肥和农膜等面源污染,加强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改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向农村转移。
    
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培育生物产业 发挥我国特有的生物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面向健康、农业、环保、能源和材料等领域的重大需求,重点发展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实施生物产业专项工程,努力实现生物产业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研制的新突破。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保护特有生物资源,保障生物安全。
  
发展新材料产业 围绕信息、生物、航空航天、重大装备、新能源等产业发展的需求,重点发展特种功能材料、高性能结构材料、纳米材料、复合材料、环保节能材料等产业群,建立和完善新材料创新体系。
  
振兴重大技术装备 在高效清洁发电与输变电等领域研制一批对国家经济安全、技术进步、产业升级有重大影响和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
  
提升汽车工业水平 鼓励开发使用节能环保和新型燃料汽车。
  装备制造业振兴的重点: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装备,大气污染治理、城市及工业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等大型环保设备,海水利用、报废汽车处理等资源综合利用设备。

  
有序发展煤炭 减少煤炭开采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依法关闭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煤矿。加强煤炭清洁生产和利用。
  
积极发展电力 以大型高效环保机组为重点优化发展火电。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加快淘汰落后的小火电机组。
  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统筹做好移民安置、环境治理、防洪和航运。

  积极推进核电建设。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调整原材料工业结构和布局 按照控制总量、淘汰落后、加快重组、提升水平的原则,加快调整原材料工业结构和布局,降低消耗,减少污染。
  
优化发展冶金工业 推进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
  
调整化学工业布局 淘汰高污染化工企业。
  
促进建材建筑业健康发展 以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产品质量档次为重点,促进建材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在有条件的地区发展日产5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生产能力。大力发展节能环保的新型建筑材料、保温材料以及绿色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轻工业提高制造水平 运用信息、生物、环保等新技术改造轻工业。调整造纸工业原料结构,降低水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淘汰落后草浆生产线。
  
鼓励纺织工业增加附加值 提高纺织工业技术含量和自主品牌比重。发展高技术、高性能、差别化、绿色环保纤维和再生纤维。
  
深度开发信息资源 加强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信息采集。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基础和潜力,逐步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东中西良性互动,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趋向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推进西部大开发 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继续推进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工程,加强植被保护,加大荒漠化和石漠化治理力度,加强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安全屏障保护和建设。支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加强清洁能源、优势矿产资源开发及加工。
  
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和衰退产业援助机制,抓好阜新、大庆、伊春和辽源等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加强黑土地水土流失和东北西部荒漠化综合治理。
  
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 提高资源特别是土地、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 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加快发展。保护自然生态,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优化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
  
重点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
  
限制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禁止开发区域的发展方向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

实行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 财政政策,要增加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用于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投资政策,要重点支持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支持重点开发区域
  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要引导优化开发区域转移占地多、消耗高的加工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禁生态用地改变用途。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对优化开发区域,要强化经济结构、资源消耗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的评价;对限制开发区域,要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评价,弱化经济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的评价;对禁止开发区域,主要评价生态环境保护。

  
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规划城市规模与布局,要符合当地水土资源、环境容量、地质构造等自然承载力。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和供水设施建设。缺水城市要适度控制城市规模,禁止发展高耗水产业和建设高耗水景观。地下水超采城市要控制地下水开采,防止地面沉降。城市道路以及供排水、能源、环保、电信、有线电视等的建设。

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强化从源头防治污染,坚决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污染的状况。以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为重点,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尽快改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
  
加强水污染防治 加大“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科学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强化对主要河流和湖泊排污的管制,坚决取缔饮用水源地的直接排污口,严禁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污水。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加大重点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快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脱硫装置,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行业二氧化硫综合治理。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建除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加大城市烟尘、粉尘、细颗粒物和汽车尾气治理力度。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加快危险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推进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加强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管,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加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到201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60%。
      
环境治理重点工程
  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三河三湖”、三峡库区、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松花江、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的水污染治理工程。
  
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增加现有燃煤电厂脱硫能力,使90%的现有电厂达标排放。
  
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处置建设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实现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核与辐射安全工程加快中低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建设,解决高放射性废物永久处置问题。
  
铬渣污染治理对堆存铬渣及受污染土壤进行综合治理,实现所有堆存铬渣无害化处置。
  
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 各地区要切实承担对所辖地区环境质量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保绩效考核、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要将环保投入作为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健全环境监管体制,提高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实施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行清洁生产审核、环境标识和环境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强制淘汰和限期治理制度,建立跨省界河流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并监督环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建立社会化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运用经济手段加快污染治理市场化进程。积极参与全球环境与发展事务,认真履行环境国际公约。

健全规划管理体制
  做深做实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
  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要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其中耕地保有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