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提出的22个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中,有8个是约束性的,这八大约束性指标中与资源环境保护有关的占到一半。而多年来一直被地方政府追捧的GDP等经济增长指标不再是个硬杠杠,而成为预期性指标。
  规划纲要(草案)明确指出:“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

  约束性指标主要包括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森林覆盖率达到20%等。

  这两类指标的划分明确地定义了政府职责。“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中对约束性指标的描述是:“约束性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

  把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环保、能源等作为约束性指标,要求政府确保实现,而将经济增长作为预期性指标。这一变化的深刻内涵是,以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绩效考核和政绩考核体系督促地方政府官员重新定位,分清政府和市场的职责,凸显政府在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需要履行的职责。

  8项约束性指标是中央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实现、必须完成的指标。8项约束性指标其实是8张“军令状”,考验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所谓法律效力,是指靠国家力量加以保障的效力,如果不执行要承担法律责任。据了解,经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后,规划便具备了法律效力。在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领域,如人口资源环境等密切关系人民生活的领域,约束性指标如果没有实现,将会以违法受到追究。
  将资源环境保护作为各级政府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并将目标量化为约束性指标,反映出促进由以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为主向以环境优化经济增长为主的转变的战略思想。

   
这一约束性指标的确立,将有力地引导各级政府转变思想、明确思路。

这一约束性指标的确立,将有力地引导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正确定位。

这一约束性指标的确立,将有力地引导各级政府转变发展方式、把握发展方向。

约束性指标的提出,使以环境优化经济具备了更坚强的法律保障。

摘自《中国环境报》200638

8项约束性指标:

《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将经济社

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分为约束性和预期性两种。其中约束性指标共8个。它们是总人

口数量、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耕地保有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森林覆盖率、

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覆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