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善环境质量,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一)“十五”环保工作成效显著。“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构建可持续生态支撑体系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九大支撑体系之一,出台了《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重点流域污染加强了治理,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全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12条主要水系水质明显优于全国7大水系和周边省份河流,2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于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平均水平,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明显提高,“十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各项指标基本完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增强保护环境的使命感。保护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虽然我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但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生态环境较脆弱,局部地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生,污染治理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的差距,环保基础能力较弱,环保机制仍不够健全。为此,必须始终不渝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加强环境保护中加快发展,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努力实现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三)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生态省建设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到2010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90%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45%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城市空气质量、内河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95%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森林覆盖率保持在全国前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等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的12%。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重点环境问题
(四)严格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应于2006年底前依法拆除,2007年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坚决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
(五)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完善各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形成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促落实,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格局。省里负责组织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和出省界的汀江流域整治工作,其它流域由所在地设区市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县(区)都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其中,2006-2010年,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明、南平市每年各配套500万元,省发改委、省环保局每年各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闽江流域重点整治项目;厦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漳州、龙岩市每年各安排500万元,省环保局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用于九龙江流域重点整治项目;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汀江流域整治项目;省直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县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展不污染或少污染产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实行清洁生产。凡河流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或者交界断面水质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交界断面达到和优于考核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
(六)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市、县(区)要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于2006年底前全面拆除禁养区划定后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应于2008年底前治理达标。对以经营为目的且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污染治理,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环保、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农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
(七)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建设部门负责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开发推广污水再生利用途径和垃圾焚烧发电模式,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到2010年,设市城市和主要流域的县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区市的中心城市及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要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确保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各级政府要投入资金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江两溪”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各市、县(区)政府应按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其中闽江、九龙江、敖江干流沿岸乡镇垃圾治理任务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城市和县城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处理周边乡(镇)、村生活垃圾的,其乡(镇)、村垃圾原则上应纳入县(市、区)统筹实施治理,并逐步建立“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处理模式。
(八)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坚决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经贸、环保部门要分批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鼓励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要牵头依法监督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控制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产业集约发展。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到2010年,全省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30%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九)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尽快出台。完善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市医疗废物处置场的运行。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及武夷山市要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抓紧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的工程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
(十)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严格执行辐射工作许可制度。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的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提供必要条件,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管监测网络。实施省放射性废物库扩建工程,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十一)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内河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等扰民问题。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城市公共交通推行使用环保车型、节能车型和清洁能源,2008年底前设区城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报废。加大城市内河整治力度,2010年底前,设区城市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要达到60%以上,设市城市内河水质应达到功能区标准。
(十二)重视农村环境治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着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利、环保部门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性目录,引导和帮助农民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要加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投入,鼓励发展集中式、规范化沼气工程,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实施一批小流域治理工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监督。
三、转变增长模式,大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
(十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合理、重点突出、生态环境协调、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省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资源环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
(十四)严格源头控制。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经济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保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建或者停产,补办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科学开发水能资源。应加强流域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进行修改完善;尚未编制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制、修编综合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暂停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流域综合规划的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修编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发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最小下泄流量由水利、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水利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清理检查,依法分类处理,合理、规范开发。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省级经贸部门要牵头制定实施全省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专项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明确原则。应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推进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企业要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制,依法回收利用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具备利用条件的,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协助综合利用。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节材,发展绿色建筑。
(十七)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实施LNG总体项目,推进燃气电厂项目和沿海城市LNG燃气管道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项目,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逐步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可再生资源。
(十八)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鼓励社会资本及外资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经贸、环保、科技部门要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名录,落实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九)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或者委托治理、处置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超标排放污水。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其中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且不得建设加重污染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0%。
(二十)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厦门、福州、泉州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漳州市要在2006年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其他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设市城市也要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厦门市要率先建成生态市,福州、三明、漳州、泉州也要积极创建生态市。南平市要加快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大力创建绿色社区,2010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建成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建成区内3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大力创建园林城市,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绿色学校和绿色家庭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环境友好企业。
四、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
(二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继续抓好全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2007年底前,全省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开发企业要从其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的恢复治理。
(二十二)实施生态保障工程。林业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提高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完善森林生态功能。加强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与综合整治,各市、县(区)要加强公路沿线一重山森林植被保护,对生态比较脆弱和出现退化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与生态重建;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十三)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护江河源头、两岸一重山和重点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为重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点)。继续推进生态市、县(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在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分年度落实生态建设项目。
(二十四)发展生态农业。农业、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的节约型农业,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减少农药化肥污染。继续开展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建设,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二十五)保护海洋环境。严格执行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重点海域和江河入海口环境整治,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海水养殖业,防止过密养殖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加强海洋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海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机制。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分期在主要江河入海口和重要海湾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湿地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五、完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带动作用。省级财政原定至2007年每年安排2200万元的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延长到2010年;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006-2010年,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
(二十七)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理资金。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单位要依法负责或委托进行污染防治或废弃物处理处置,并承担费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或流域,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削减排污总量;对资源开发或对生态造成影响的项目,要督促业主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资金,维护生态平衡。
(二十八)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各城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
六、增强监管能力,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
(二十九)提高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快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省级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也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2008年底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都要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省和设区市所在地环境监测站要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各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区)环境监测站要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鼓励省和设区的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国家实验室认可。继续完善省及设区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分中心;2007年底前,设市城市都要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点;2010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在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工程。
(三十)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积极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保护环境,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省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增加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投入,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装备。2007年底前省环境监察总队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环境监察部门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三十一)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环保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及其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整合环保科研项目和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有利于消除污染、实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的先进实用技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推广应用。重视环保相关领域科技成果整合,积极开展技术示范,促进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环保人才工作力度,培养环保科研学科带头人。加强闽台环保科技、产业交流与合作。扩大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
(三十二)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在内的区域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排污单位要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省和福州、厦门市要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泉州、漳州、龙岩市要在2007年底前配备应急监测车,三明、南平市应在2010年底前配备,莆田、宁德市也要尽快配备。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搬迁、关闭。
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十三)健全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要建立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省、市、县三级都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或者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对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重点难点环境问题,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三十四)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职责,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信息发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物价、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十五)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通报完成情况;完善环保绩效考评机制,将环保实绩列为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重点流域都要确定市-市、县-县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目标,并把交界断面达标情况作为环保实绩考核重要内容。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十六)健全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环保成效,倡导生态文明,以环保法治促进公平正义,以生态良好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要完善环保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一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完善公众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社区、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省、市、县(区)政府都要设立环保奖励基金,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善环境质量,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一)“十五”环保工作成效显著。“十五”期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把构建可持续生态支撑体系作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九大支撑体系之一,出台了《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势头基本得到遏制,重点流域污染加强了治理,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全省环境质量名列全国前茅,森林覆盖率居全国首位,12条主要水系水质明显优于全国7大水系和周边省份河流,23个城市空气质量优于全国47个环保重点城市的平均水平,城市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处理率明显提高,“十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各项指标基本完成,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增强保护环境的使命感。保护环境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事业。虽然我省环境保护成效明显,但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依然较大。生态环境较脆弱,局部地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现象时有发生,污染治理进程与人民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的差距,环保基础能力较弱,环保机制仍不够健全。为此,必须始终不渝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全面推进生态省建设,坚持在加快发展中加强环境保护、在加强环境保护中加快发展,切实改变“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的状况,努力实现在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显著提高的同时,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三)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生态省建设全面推进,环境质量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和可持续的生态环境。到2010年,全省12条主要水系90%的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要求,45%的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城市空气质量、内河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标准,95%的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农村饮用水水质和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改善,森林覆盖率保持在全国前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等各类特殊保护区域面积占全省陆域面积的12%。
二、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的重点环境问题
(四)严格依法保护饮用水源。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在全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排放污水,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现有保护区内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设施应于2006年底前依法拆除,2007年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各建制镇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要加大水源地及其汇水区污染治理力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坚决查处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检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生活饮用水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掌握城乡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
(五)着力推进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制定完善各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落实重点治理项目,形成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促落实,上下游之间、部门之间协同推进的格局。省里负责组织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和出省界的汀江流域整治工作,其它流域由所在地设区市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县(区)都要设立流域整治专项资金。其中,2006-2010年,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三明、南平市每年各配套500万元,省发改委、省环保局每年各安排1500万元,专项用于闽江流域重点整治项目;厦门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漳州、龙岩市每年各安排500万元,省环保局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用于九龙江流域重点整治项目;省级环境污染防治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用于汀江流域整治项目;省直其他相关部门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流域环境整治项目。逐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对需要重点保护的县域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发展不污染或少污染产业,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强污染防治,实行清洁生产。凡河流上游地区排污对下游地区造成污染事故或者交界断面水质达不到考核目标的,上游地区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交界断面达到和优于考核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给予必要的经济支持。
(六)切实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农业(畜牧)部门要会同环保、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市、县(区)要合理布局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于2006年底前全面拆除禁养区划定后禁养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原则上应于2008年底前治理达标。对以经营为目的且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征收排污费,促进污染治理,具体征收办法由省环保、价格部门会同省财政、农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研究制定。
(七)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建设部门负责全面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开发推广污水再生利用途径和垃圾焚烧发电模式,实施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到2010年,设市城市和主要流域的县都要建成1座以上污水处理厂、1座以上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设区市的中心城市及有条件的县级城市要加快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确保全省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各级政府要投入资金重点解决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配套和完善。建设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五江两溪”流域沿岸乡镇垃圾治理规划,各市、县(区)政府应按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其中闽江、九龙江、敖江干流沿岸乡镇垃圾治理任务要在2007年底前完成。城市和县城垃圾处理场有条件接收处理周边乡(镇)、村生活垃圾的,其乡(镇)、村垃圾原则上应纳入县(市、区)统筹实施治理,并逐步建立“村收集、乡中转、县处理”的处理模式。
(八)提高工业污染防治水平。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坚决淘汰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经贸、环保部门要分批确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鼓励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要牵头依法监督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和污染集中控制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污染集中治理、产业集约发展。积极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到2010年,全省主要工业企业普遍实行清洁生产,30%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九)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推动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尽快出台。完善省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和厦门、泉州、漳州、三明市医疗废物处置场的运行。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及武夷山市要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建成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抓紧国家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福建)中心的工程建设。环保部门要严格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对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
(十)保障辐射环境安全。严格执行辐射工作许可制度。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的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各级政府要在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方面提供必要条件,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和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全省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监管监测网络。实施省放射性废物库扩建工程,加强放射性废物管理,保障辐射环境安全。
(十一)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深入推进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解决内河污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业油烟污染、机动车排气污染、建筑施工和道路交通扬尘污染等扰民问题。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管,城市公共交通推行使用环保车型、节能车型和清洁能源,2008年底前设区城市市区燃用柴油的公交车必须达标排放,2010年底前所有机动车必须达标排放,逾期未达标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强制报废。加大城市内河整治力度,2010年底前,设区城市内河水质功能区达标率要达到60%以上,设市城市内河水质应达到功能区标准。
(十二)重视农村环境治理。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求,着力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水利、环保部门制定村镇规划建设的指导性目录,引导和帮助农民搞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各级政府及其农业部门要加快农村能源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广清洁能源,加大农村沼气建设投入,鼓励发展集中式、规范化沼气工程,以沼气池建设带动农村改圈、改厕、改厨。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各县(市、区)政府每年都要实施一批小流域治理工程,保护农村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充分发挥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队伍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协调和监督。
三、转变增长模式,大力推行环境友好型生产生活方式
(十三)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将区域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分工合理、重点突出、生态环境协调、比较优势得以发挥的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各地要根据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国家、省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强化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在环境容量有限、自然资源供给不足而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实行优化开发;在环境仍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和资源环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禁止开发。
(十四)严格源头控制。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不符合环境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标准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项目和企业,经济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保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金融部门停止信贷,工商部门依法取缔。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建或者停产,补办审批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五)科学开发水能资源。应加强流域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进行修改完善;尚未编制的要抓紧组织编制。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编制、修编综合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暂停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要严格执行流域综合规划的分级管理,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修编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水能资源开发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其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开发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水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确保生态环境需要的最小下泄流量,安装最小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设施。最小下泄流量由水利、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落实。水利部门要全面开展水电项目清理检查,依法分类处理,合理、规范开发。
(十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省级经贸部门要牵头制定实施全省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加快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专项经济发展规划的重点,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明确原则。应加强技术开发和创新体系建设,推进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积极推进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企业要建立废弃物综合利用、废旧物资回收制,依法回收利用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具备利用条件的,要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单位协助综合利用。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0%,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60%。大力倡导环境友好的消费方式,实行环境标识、环境认证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行建筑节能节材,发展绿色建筑。
(十七)优化能源结构。加快实施LNG总体项目,推进燃气电厂项目和沿海城市LNG燃气管道项目建设,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项目,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逐步禁止燃煤,改用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可再生资源。
(十八)发展壮大环保产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市场监管,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鼓励社会资本及外资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经贸、环保、科技部门要制定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名录,落实优惠政策,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优势环保企业。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推进环境咨询市场化,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
(十九)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发展改革、环保部门要把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重点排污单位。任何地方、任何单位都要严格执行总量控制指标,不得突破。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治理、处置或者委托治理、处置产生的污染物和废弃物。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超标排放污水。对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其中严重污染的单位限期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且不得建设加重污染的项目;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治;对不按规定停产整治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比2005年削减10%。
(二十)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厦门、福州、泉州市要巩固和发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成果;漳州市要在2006年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验收;其他设区城市和有条件的设市城市也要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厦门市要率先建成生态市,福州、三明、漳州、泉州也要积极创建生态市。南平市要加快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步伐。大力创建绿色社区,2010年底前,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市建成区内6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建成区内30%的社区达到绿色社区要求;大力创建园林城市,推进环境优美乡镇、绿色学校和绿色家庭创建工作,鼓励创建环境友好企业。
四、保护生态环境,努力构建可持续的生态支撑体系
(二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继续抓好全省“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力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2007年底前,全省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开发企业要从其开发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环境的恢复治理。
(二十二)实施生态保障工程。林业部门要加强天然林保护,提高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质量,改善林分结构,完善森林生态功能。加强对生态脆弱区的保护与综合整治,各市、县(区)要加强公路沿线一重山森林植被保护,对生态比较脆弱和出现退化的地区进行综合整治与生态重建;在饮用水源区、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
(二十三)强化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以保护江河源头、两岸一重山和重点生态区域的森林资源为重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保护小区(点)。继续推进生态市、县(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和《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在2006年底前编制完成市、县(区)生态建设规划,分年度落实生态建设项目。
(二十四)发展生态农业。农业、科技部门要大力开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农业技术,重点推广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积极发展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的节约型农业,引导农民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减少农药化肥污染。继续开展可持续发展试验区、生态农业示范(试点)县建设,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推进有机食品基地建设。
(二十五)保护海洋环境。严格执行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加强重点海域和江河入海口环境整治,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合理布局、科学规划海水养殖业,防止过密养殖造成近岸海域水质污染。加强海洋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建设。海事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船舶污染应急反应机制。沿海各市、县(区)政府要分期在主要江河入海口和重要海湾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保护湿地资源和海洋生物多样性。
五、完善投入机制,积极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
(二十六)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带动作用。省级财政原定至2007年每年安排2200万元的省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延长到2010年;各级政府要确保“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体系的具体落实,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保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2006-2010年,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保障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科研、宣传教育、危险废物和辐射环境管理等行政和事业经费。
(二十七)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治理资金。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排污单位要依法负责或委托进行污染防治或废弃物处理处置,并承担费用。对污染严重的区域或流域,各市、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削减排污总量;对资源开发或对生态造成影响的项目,要督促业主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资金,维护生态平衡。
(二十八)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各城市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全面征收污水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
六、增强监管能力,提高依法保护环境的水平
(二十九)提高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快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用于省级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也要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2008年底前,全省各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站都要通过省级以上资质认定(含计量认证),省和设区市所在地环境监测站要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各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区)环境监测站要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鼓励省和设区的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国家实验室认可。继续完善省及设区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分中心;2007年底前,设市城市都要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点;2010年底前,设区城市要在重点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点,设市城市和有条件的县都要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分中心工程。
(三十)提高环境执法监察能力。积极推进地方环境立法,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执法监管机制,严格依法保护环境,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省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各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增加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投入,配备必要的环境监察装备。2007年底前省环境监察总队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底前各设区市环境监察部门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三十一)提高环境科技支撑能力。2006—2010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环保科技专项经费,用于重大环境科研项目及其推广应用。科技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技术研究列入重大科技专项,加大环保科研资金投入,整合环保科研项目和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有利于消除污染、实现综合利用、保障环境安全的先进实用技术,优先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推广应用。重视环保相关领域科技成果整合,积极开展技术示范,促进我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推广应用。加大环保人才工作力度,培养环保科研学科带头人。加强闽台环保科技、产业交流与合作。扩大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与管理经验。
(三十二)提高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立和完善包括环境预警、环境应急响应、环境修复在内的区域环境安全危机防范体系。排污单位要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防止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各级政府要保证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配备现场应急环境监测、监察、信息传输仪器设备和通讯设备及防护装备,制定完善相关预案,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环境应急工作体系。省和福州、厦门市要完善环境应急车载流动实验室(环境应急监测车)的监测仪器设备,泉州、漳州、龙岩市要在2007年底前配备应急监测车,三明、南平市应在2010年底前配备,莆田、宁德市也要尽快配备。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检查,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搬迁、关闭。
七、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
(三十三)健全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政府的环保工作和重点单位的环境行为,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工作,要建立企业环保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省、市、县三级都要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或者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部门都要有一位领导分管环保工作,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要把环境成本纳入各项经济分析和决策过程,对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制约经济持续发展的重点难点环境问题,要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三十四)健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综合管理职责,抓好环境规划、执法监督、信息发布工作。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物价、科技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职责,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三十五)健全环境保护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市、县(区)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通报完成情况;完善环保绩效考评机制,将环保实绩列为市、县(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重点流域都要确定市-市、县-县交界断面水质保护目标,并把交界断面达标情况作为环保实绩考核重要内容。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监察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建立环保问责制,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问题。对因行政不作为而未按要求完成环保任务、实现环保目标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追究相应责任;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或者干扰执法、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三十六)健全环境保护齐抓共管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完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要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宣传环保成效,倡导生态文明,以环保法治促进公平正义,以生态良好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要完善环保举报制度,鼓励公众对一切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揭发;完善公众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公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和守法经营意识。要把环境保护作为社区、村镇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省、市、县(区)政府都要设立环保奖励基金,对为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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