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3部门联合发布《洗染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洗染店的开设、环保审批、洗涤溶剂的使用及排放等做出规定。《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洗染业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行业。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环境违法行为。
据测算,目前全国有专业洗染店(厂)约15万家,年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但是洗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使用落后的非环保型设备及洗染原料,废水、废气和废物排放超标,对环境的污染成为一个突出问题。
在工艺方面,新建或改建、扩建洗染店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我国将逐步淘汰开启式干洗机。现有洗染店使用开启式干洗机的,必须进行改装,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强制回收干洗溶剂;鼓励水洗厂使用无磷、低磷洗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