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建设部获悉,从
《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建设部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企业如不履行上述义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