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充分利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不断完善并先后出台一系列推动污染减排的政策,确保减排工作落实到位。
实行金融支持节能减排政策。福建省规定,今后凡属于节能减排鼓励类项目,享受利率优惠、优先给予信贷支待的待遇。对限制类项目,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审慎发放项目贷款。对淘汰类项目,以及未通过环保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金融部门将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实行替代发电政策。由大机组替代小机组、已脱硫机组替代未脱硫机组、公用电网替代企业自备电站,2007年全省实施替代发电量达26亿度。
实行脱硫电价同电力企业脱硫效率挂钩政策。将脱硫电价同脱硫设施投运率等挂钩。
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运营费同处理效果挂钩政策。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达标的,当地政府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污水处理运营费用;未达标的,按比例扣减当月污水处理运营费用;连续3个月不达标的,责成城市污水处理厂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运营主体的特许经营权。
实行钢铁烧结机脱硫差别电价政策。对省政府列入脱硫减排重点项目的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建成并投运的,每度加价0.1元,直至脱硫设施建成并投运为止。
实行限批政策。对不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方和企业,实行限批。
实行减排设施运行评估奖惩政策。定期对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行科技创新扶持政策。福建省十分注重推广减排新技术新工艺,征集先进适用减排技术,强化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污染减排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
实行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调剂政策。严格新建项目源头把关,新上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区域内通过老项目的治理实现平衡,对不符合总量减排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环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