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我省将贯彻“非禁即入”的原则,允许集体、民营、外资等各类非政府的民间资本依法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意见》明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制造业、服务业、现代农业、社会事业、小城镇建设和股权投资业等是政府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
据悉,民间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高速公路、港口、渔港等交通设施,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新能源开发利用,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垃圾处理,风景名胜区经营服务设施和配套的旅游服务区开发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还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社会公益等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建设领域也是民间资本投资的较新的领域。《意见》明确,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小城镇商业配套、文化体育配套、社区服务等设施和商品住房开发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在有条件的小城镇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研究制定适合小城镇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另外,石化、装备制造、汽车、船舶、轻工、纺织、建材、生物医药、新能源等产业也在政府鼓励民间资本重点投资的范围之列。
今后除矿产、水利等资源开发利用,跨设区市建设的项目外,地方核准的建设项目均下放到市、县(区);对不涉及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且周边不存在环境敏感点的非工业类项目,除输变电工程、高速公路、码头、畜禽养殖业项目外,不需进行报批前技术评估;对于鼓励民间投资的项目,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条件的,在取得法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文件前,也可先予以办理筹建登记。
同时,我省还将民间投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简化为告知备案;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事项,由审核改为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行政审批的效率也将大大提高,总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民间投资项目,政府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优先服务。
《意见》还明确,政府将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实行减半征收一年;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最低幅度收取;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减半征收一年。对于民间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将一次性收取改为在土地出让、主体施工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个阶段,按3∶3∶4的比例分期收取。
新出让的土地,各地可将土地出让金全部付清的规定期限延长至12个月,对总价较高或规模较大的地块最高可延长至18个月。用海单位或个人一次性应缴海域使用金超过3000万元确有困难的,可批准其分期缴纳地方留成部分。政府还将适当降低土地和海域的出让价格。
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也将得到金融部门的保障,金融机构承诺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其他各项贷款;政府将搭建创业投资企业等股权投资机构与“6·18”项目对接企业、上市后备企业、创业企业、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等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对接平台,通过跟进投资、资金奖励、税收优惠等措施,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上述企业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