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说,2012年年底前,完成乡、村供水工程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及农村生活饮用水合格率达到90%以上。

2010年年底前,要完成禁养区外超标排污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整治, 2012年年底前,全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

意见还规定,各地政府在实施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前,暂停审批新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2011年年底前,要依法取缔和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敏感水域养殖、无证经营、不符合海洋功能区的水产养殖。

意见要求,2010年年底前,全市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应达20%2011年年底前,完成80%乡()和80%行政村垃圾整治工作。

各沿海县()区政府在2010年年底前,完成沿海乡()、村海滩和海漂垃圾、废油收集设施和处理点建设。 

意见要求,积极推行秸秆还田、秸秆堆肥、秸秆气化等资源回用技术,严禁露天焚烧秸秆。

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及有机农业生态乡()街道创建。

摘自《福州日报》201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