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省政府作的关于《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常委会环城工委的初审报告。

草案强调加强饮用水源的生态保护,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区域作为准保护区,禁止在准保护区范围内新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医药、化肥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主要流域干流、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禁止开采矿产。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环境承载力和功能区水环境质量保护的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禁建区,禁建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流域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达标排放污染物或零排放。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搬迁或关闭,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草案规定禁止在流域干流、支流进行投饵类网箱养殖。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最高处1万元罚款。

为遏制污水集中处理难达标现象,草案提高了排污单位违法成本,向环境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的,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罚款额度拟达应缴排污费数额的2倍~5倍。

摘自《福州日报》201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