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环保厅获悉,《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近日起施行,“双有双超”企业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双有”企业是指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双超”企业是指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据悉,强制性审核企业名单将由省环保厅牵头组织筛选,并会同省经贸委确定公布。名单中的“双超”企业要在1个月内,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主动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强制性审核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应在通过评估后2年内完成清洁生产验收。
摘自《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