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7月1日起,我国轻型小汽车将全面实施国四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的《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要求,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简称“国四标准”)的要求。
公告还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辖区内注册登记。
摘自《中国环境报》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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