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息,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福州、厦门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福州、厦门、泉州应在今年底前启动建设餐厨垃圾处理厂,争取在2012年底前建成。

《意见》要求,所有设区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福州、厦门市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

《意见》提出,当前要重点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废旧电池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转运、处理全过程的监控。“十二五”期间,各设区市每年要确定不少于20个的垃圾分类试点生活小区和机关单位。

2015年,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处理的比例力争达到70%。福厦泉外的其他设区市,在2015年底前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厂。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厂污泥实现安全处理处置。


2025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全省城市(含县城)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福州、厦门市达到50%

《意见》要求,目前尚未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宁德、连江、武夷山等市(县),必须加快建设,确保在2011年底前建成投用,平潭、闽侯垃圾焚烧发电厂必须在2011年底前动工建设。推行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已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的县、市应将合理运距范围内(原则上山区30公里左右、沿海40公里左右)的农村生活垃圾纳入城市统一处理,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平潭等市县要利用垃圾焚烧处理厂,实现城乡垃圾处理全覆盖。

《意见》要求,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中转站必须配备除臭设施。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中转站和不符合密闭化要求的运输设备,城市于2012年底前、其他地方于2013年底前完成提升改造。

《意见》提出,全面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城市和有条件的镇要根据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不低于9/户·月收取。加大垃圾处理费征收力度,积极利用水费、电费等收费平台,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缴率,并确保专款专用。

    摘自《海峡都市报》201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