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日前出台,今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厂同时规划、建设、投入运行。“方案”还提出计划通过提高污水处理费或加大财政投入的方式,补偿污泥处置的建设费用。
我省计划在2012年底前,设市城市以及5万吨/日以上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2013年底前,3万吨/日~5万吨/日污水处理厂要实现污泥安全处理处置;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实现安全处理处置。
为推进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政府计划对污泥处置进行补偿,并对关联产业给予政策上的优惠:今后,污泥的贮存、运输、处理处置将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全省各地污水处理厂的运营费用也将因此全面上调。
为鼓励污泥处理项目的发展,我省还将在税收、用地、用电、产品推广等方面,给关联企业一系列的优惠:税收方面,以污泥为原料(比例不低于30%)生产特定建材产品,可免征增值税;用地方面,污泥处理处置项目用地将实行行政划拨;用电方面,污泥处理厂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收取,在峰谷时段不上浮,低谷时段按基价下浮60%;产品推广方面,地方政府将优先采购污泥资源化产品。
摘自《海峡都市报》201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