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昨日通过《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该法规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法规规定,畜禽养殖污染水源最高将罚10万元。
法规强调工业污染防治,规定在重点流域干流、一级支流沿岸1000米或一重山范围内,禁止修建尾矿库或倾倒工程弃渣、弃土等建筑垃圾。违反规定修建尾矿库的将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万至50万元罚款。
法规规定,在禁建区内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已建成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将被责令关闭,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法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将被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5倍罚款。
摘自《福州日报》201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