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通知,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两部门表示,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近一段时间,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为小型微型企业减负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据了解,我国现行企业,无论内资外资、上市与否,一律是按扣除各项费用后计税所得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摘自《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