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昨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联合发出通知,公布具体的起征点调整方案,旨在支持省内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
其中,增值税起征点方面,我省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营业税起征点方面,我省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20000元,房屋租赁起征点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据悉,调整后的增值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房屋租赁及按次纳税起征点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摘自《福州日报》201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