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牵头责任单位,强化专项督查,从九个方面加大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年活动。
建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政策评价机制。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金融统计监测制度,开展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督促小微企业信贷政策落到实处;建立定期监测与督促考核机制,每季度对落实“两个不低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重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支持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对应增加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
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级财政部门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池,引导金融机构拓展金融产品,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
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小微企业发展用地。
搭建劳动力供求对接平台。
推动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对服务小微企业达20家以上的技术开发基地,在年度资金安排上优先支持。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予以补助。加大小微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奖励力度,对年节能量达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对小型微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形成的节能量,按项目类别每吨奖励300~500元。
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市场。各级政府采购不得设立歧视小微企业的条件,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小微企业共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小微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总金额2%~3%的价格扣除优惠。
加强小微企业统计监测。
摘自《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