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功能作用,省政府出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11条措施。

1.加大实体经济信贷投入。

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投入,力争2012年全省各项贷款增速比GDP增速高出5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出2个百分点,银行业通过融资方式募集资金不低于500亿元。

2.扩大实体经济直接融资规模。

积极推动我省特色产业、新兴产业、文化产业以及科技型、创新型、农业龙头型等各类上市后备企业首发上市。

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提高海峡产业和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抓紧组建总规模不低于1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

推动福州、厦门、泉州高新园区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首批扩大试点范围。积极帮助有关企业解决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所需的增信、担保等问题,并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2012年,力争全省首发上市和再融资规模达200亿元以上,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量超过上年。

3.加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加强中小微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建设,对小微企业实行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置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入。

开辟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实行标准化、专业化、简约化的贷款审批流程。

推动建立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池,为无法提供足额有效抵押物或担保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支持。将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提高至3%

对月度或季度小微企业贷款增加较多的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适度调增信贷规模,2012年力争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幅高于20%

4.保障重点领域资金需求。

5改进三农金融服务。

6.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

7.推动泉州国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

8.增强实体经济保险保障。

拓展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业务,有效分散、转移实体经济的经营风险。

推动科技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的保险支持力度,继续对省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给予补贴。

9.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机构体系。

10.规范发展民间融资。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基础产业、社会事业、商贸流通、医疗教育等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或参股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探索建立方式灵活、运作合规、监管有力的民间融资管理长效机制。

摘自《海峡都市报》201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