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福州市促进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提出了一系列扶持和培育知识产权发展的新政。

目前,我省财政给予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幅度达到30%50%。办法提出,对列入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市财政将在此基础上再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办法提高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标准,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点企事业单位的奖励,分别由原来的20万元、12万元和8万元提高到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办法提高了获得专利奖的奖励标准。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市财政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原来的20万元和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和10万元。  

在办法正式发布之后,福州市专利奖将列入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序列,每年评审一次,分别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于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市财政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由原来的3万元和1万元提高到6万元和2万元。  

2012年,我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列为全省首家专利保险试点城市。办法提出,市财政将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支出保费的50%,每个企业单年获得的补贴总额不超过1万元。  

此外,我市还将对企业获得美国、欧盟、日本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同一授权专利奖励不超过两个国家。

摘自《福州日报》2014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