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我省日前出台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规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政府。考核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统计监测和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省环保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5月底前完成考核。

  年度4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有一项未完成,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重点减排项目未按要求落实,或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未达到相关要求,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考核通过的,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考核未通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撤销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前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摘自《福州日报》2013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