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获悉,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整治目标,并寻求建立敖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加大财政对敖江流域环境整治的扶持力度。
意见要求福州、宁德两地严格对照整治要求,制订本辖区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和石材企业关停并转、限期退出的具体方案,于3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抄送省政府。
意见提出,相关污染源要进行重点整治。结合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坚决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点、硐)。敖江流域范围内,不得审批新、扩、续建建筑饰面石材开采项目。今年底前,关闭现有石材加工集中区外的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引导其转产或进驻集中区。停止审批新、扩建建筑饰面石材加工项目,不再招新项目入集中区。
加强水电站库区管理。
推进农村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流域面源污染,加大畜禽养殖综合治理力度,关闭、拆除敖江流域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
开展“青山挂白”整治工作。
意见提出,省财政厅要会同省环保厅,协调福州、宁德两市协商设立敖江流域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逐步加大各级财政对敖江流域环境整治的资金扶持力度。
意见要求,对集中区内环保整治未达标的加工企业,一律征收差别电价。严格查处企业偷排违法行为,对现有集中区内未达标的企业,限期于6月底前整改完毕;到期仍未完成的,一律停产关闭,并扣减50%返还地方的差别电价。
意见还明确各交界断面水质指标要求。全流域省控监测断面、交界断面水域功能达标率(不含浊度)应达95%以上。古田段水质浊度达标率应达90%以上;花园溪、兰水溪水质浊度达标率今年应达60%以上,2014年、2015年分别达70%与80%以上;陀市桥考核断面水质浊度达标率今年应达65%以上,2014年起达80%以上(浊度≤60度为达标,浊度>500度时应加倍扣除达标率)。
摘自《福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