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11条扶持措施,充分体现市政府在促进工业发展方面的新思路:一是大力鼓励招商引资,特别是引进工业大项目,体现内外资并重的引资思路;二是大力扶持既有企业的增资扩产、挖潜改造、技术创新进步,大力鼓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高度重视老企业做强做大。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意见》规定,“十一五”期间,我市本级财政每年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应不少于1.5亿元。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马尾、福清、长乐、闽侯安排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余县区每年应不少于2000万元。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对工业地价优惠的补贴;大型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贴息。
扶持企业外迁扩产
“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都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瓶颈”制约因素。
《意见》对福州城区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外迁给予了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补助项目招商
市财政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招商落地的工业大项目,实行招商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制度,以鼓励各地引入更多的工业大项目。具体补助标准分4级。
每年3000万元贴息扶持技改
《意见》鼓励既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用于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此贴息按(榕政办〔2003〕1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按《意见》规定,同一企业当年市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最高可达150万元。且各县(市)区财政应给予相应的配套补助。
每年2000万元扶持创新
《意见》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配套、“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补助及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及其产业化。对工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技术中心,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吸引高新技术企业总部迁入
《意见》以更优惠的政策吸引高新技术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市。
扶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
《意见》还规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和市产品质量奖、国家级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以及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等3种体系标准认证的工业企业,按照(榕委〔2003〕113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每年1000万元鼓励企业节能
《意见》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节约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改造,以推动企业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清洁生产工作,发展循环经济。
对被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的工业园区(集中区),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则将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生产性贷款担保有补贴
《意见》鼓励组建产权多元化的担保公司。按照(榕政办〔2005〕157号)文件有关规定运作的担保公司,市财政将按年平均担保贷款余额的千分之六给予风险性补贴。且各县(市)区将给予相应配套补助。
每年1000万元补贴水产品加工项目
《意见》规定,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水产品加工项目的补贴,安排500万元用于副食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项目补贴,安排500万元用于蔬菜无害化处理和冷冻贮藏项目补贴。
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意见》要求,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服务企业,做好各项工业扶持资金的审批、发放、监管工作,以确保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