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发出《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家园清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全市农村将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

 “家园清洁行动”以城市周边的镇(乡)、村,沿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主要流域及市区重点交通要道的镇(乡)、村,靠近城镇饮用水源地及水库等的镇(乡)、村为重点整治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

根据要求,我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工作目标为:全市每年重点抓好20个镇(乡)、300个行政村的垃圾处理,到2010年,全市要完成100个镇(乡)、1500个以上行政村垃圾处理,农村垃圾处理率达60%以上。具体安排是:

仓山区、马尾区5年内100%的镇(乡)、村完成治理任务。

晋安区5年内100%的镇(乡),岳峰镇、鼓山镇、新店镇100%的村,宦溪镇、日溪乡、寿山乡70%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福清市、长乐市5年内90%的镇(乡),70%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5年内80%的镇(乡),65%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5年内70%的镇(乡),55%以上的村完成治理任务。

《通知》要求,各地垃圾处理模式要结合当地实际,并为各地拟订了3种模式:一是在城市和县城近郊及周边服务半径30公里内,可以采用“村收集、镇(乡)清运、县(市)处理”的模式;二是在地理位置比较偏僻的乡镇,可以采用“村收集、镇(乡)清运、中心镇处理”的模式;三是边远地区、山区等交通不便的镇(乡),可以中心村为单元,采用“统一收集、就地分类、综合处理”的模式进行处理。对个别确实无法集中处理的偏远自然村,鼓励推行农家堆肥方式,就地处理垃圾,实现垃圾无害化、资源化。

“十一五”期间,各县(市)应统一规划建设1个以上的规范化无害化垃圾处理场,其中:福清市、长乐市应在2007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

闽侯县、连江县、罗源县应在2008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

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应在2009年底前完成垃圾处理场建设。要优先解决县(市)城区垃圾处理,并逐步将县(市)城区周边镇(乡)、村垃圾纳入城区垃圾处理体系,推动城镇环境卫生治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