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环保总局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反复核对与协商,确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是指环保总局需要直接掌握其排污信息的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或者有毒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工业企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处理能力10000/日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厂等。为了及时采集污染物排放信息、加强执法监督、促进污染治理、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确定重点监控企业。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基础上,再确定一批省(市、县)控重点企业。

此次确定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包括:废气污染源3592家、废水污染源3115家,其中,合并重叠的641家,共有工业污染源6066家;城市污水处理厂658家。
   
重点监控的废气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全部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3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的废水企业的确定方法是:在2005年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库中,以8万多家重点调查企业为基础,分别对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从大到小依次排队,筛选出排放量之和占工业排放总量65%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国家重点监控对象。2种污染物中有1种污染物的排放量进入65%范围的,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005年底前投入运行的、设计能力等于和大于10000/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均纳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国家重点监控的危险废物排放源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名单另行确定。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督管理仍然按现行管理体制和权限,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要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测、统计、执法监督和污染治理的重点,抓紧抓好。

1.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重点。根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核发排污许可证,率先落实减排责任。对符合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2.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监督性监测的重点。所有重点监控企业都要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各级环保部门监控系统联网。监测部门至少每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并与自动监测数据比对。

3.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执法监督的重点。环境监察机构至少每月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和自动监测、监督性监测数据,会同监测、统计等部门逐月核定其各类污染物排放量,并据此征收排污费。

4.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环境统计的重点。环境统计季报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为基本样本,在此基础上科学测算各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汇总得出全国季度统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5.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治理的重点。各地在安排污染源治理项目、先进适用技术示范项目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计划时,要优先考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6.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作为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建立健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档案,及时记录其污染排放与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依照有关法规,定期公布其排污信息。
   
环保总局相关部门将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信息采集、执法监督和指导,并在执法与监测能力建设、污染治理项目方面给予支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将每年调整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