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关于扎实做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将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
根据该意见,省级财政将统筹安排“福建省村镇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各市、县(区)政府将从财政预算中安排县级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提高农村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水土保护流失生态脆弱区和近岸海域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将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将依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意见明确,我省将严格防治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污染物对饮用水源的污染,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建立农村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水源水质及水源地环境的监测。加强农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质卫生监督,建立定期水质监测、评估制度,掌握水质状况。
此外,我省还将组织编制、实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和污染治理规划,全面完成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各市、县(区)要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禁养、限养、可养区;全面拆除禁建区划定后禁建区内建设的畜禽养殖场,以及划定前建设但在限期内治理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场,对按要求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应优先提供畜禽养殖用地;重点区域、流域和生态敏感区应严格控制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支持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生态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