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印发了《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违法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质的,可对主管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针对《意见》精神,环境保护部近日又专门下发了《关于转发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违法排污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如何具体运用。
《通知》指出,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的,可以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意见》的规定,排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排放、倾倒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构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的,可以适用行政拘留处罚。
《通知》指出,在案件的移送程序及证据材料方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有违法向水体排放或倾倒危险物质行为的,应当依职权调查处理,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主动、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的有关要求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案件,应当附有案件移送书、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需要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监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对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
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进行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通知》指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充分协调。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后的10日内向公安机关查询受理情况,并跟踪案件办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