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了《声环境质量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3项标准,其中《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首次发布。新标准的发布,完善了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解决了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的问题,明确了标准适用对象。
新标准体系突出三大特点
新标准从完善我国环境噪声标准体系、明确标准适用范围和相互关系、加强噪声污染控制与管理等方面重点着力,具有3个突出特点:
一是完善了国家环境噪声标准体系,为实施相关法律提供了技术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确立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4类噪声源分别管理的噪声污染控制基本框架,并确立了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体系,即国家按不同的声功能区制订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技术、经济条件,制订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对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我国已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铁路边界噪声限值、汽车加速行驶/定置噪声限值等标准予以控制,但社会生活噪声以前没有相关排放标准。《噪声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边界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就是按上述法律规定制定的。
二是扩大了标准适用范围,解决了低频噪声和城市以外区域噪声控制要求缺失的问题。
我国以往的环境噪声标准通常限定在城市区域,但是随着城市噪声源向乡村地区的转移,以及乡村自身的发展,使乡村地区居民密集、商业繁荣、乡镇企业林立、交通路网四通八达,情况与十几年前已大不相同,乡村声环境保护工作亟须加强。
工业企业、商业经营活动、文化娱乐场所等使用固定设备造成室内噪声污染,居民投诉较多,但以往的环境噪声标准对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不明确。本次标准修订,根据室内噪声污染的特点,增加了对固定设备结构传声的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特别加强了对低频噪声的控制。
三是明确了标准适用对象,理顺了相关标准之间的关系。
在本次标准修订中,始终把促进标准体系协调作为一项中心任务,对各标准适用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于城乡5类声环境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对于与五类功能区有重叠的机场周围区域,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本标准,而是应该执行《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但对于机场周围区域内的地面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管理,同时也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鉴于一些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可能是独立分散的,标准规定,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的边界。
根据《噪声法》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针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源,例如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产生的噪声,街道、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家庭装修等邻里噪声等均不适用该标准。
修订后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既有室外声环境质量要求,也有固定设备结构传声的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对室内既有等效连续A声级的要求,也有低频段的噪声限值要求,能够反映噪声污染特征以及居民的主观感受,可作为居民楼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排放管理与控制的依据。
《声环境质量标准》的两点重大变化
这次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有两点重大变化,一是适用范围扩大到广大乡村地区,二是对交通干线的内涵进行了明确,适当补充了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的环境噪声限值。
《声环境质量标准》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乡村地区,是环境保护工作的客观要求,但在标准实施上城市和乡村还有很大差别。城市在规划区范围内,按划分的不同功能区执行相应的声环境质量标准。乡村一般不具有详细划区的条件,应根据区域主导功能(以国家土地分类为依据,考虑人群活动的性质和密集程度),按照与城市类似功能可相互类比的原则,确认应执行的标准。例如:作为乡村居民点的村庄,类比执行城市居住区的标准(一类声环境功能区),集镇(非建制镇)类比执行城市居住、工商业混杂区的标准(二类声环境功能区)。确认工作应根据环境管理需要,如建设项目需要明确执行的标准、乡村居民噪声投诉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高速公路、城市主次干路、铁路等交通干线交通流量大、噪声值高且昼夜差异通常不明显,是产生居民抱怨的主要根源,应重点控制。本次修订明确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作为交通干线,在其两侧一定距离之内执行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防止产生严重噪声影响。交通干线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除交通干线外,其他交通用地(如城市支路、街弄里巷、乡村道路等)两侧区域一律纳入所在功能区,执行所属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就近一致)。
本次标准修订在原有4类区限值基础上,根据交通噪声烦恼度(基准)研究成果,补充了适用于铁路干线两侧四类区的环境噪声限值。根据欧盟、美国的最新研究结论以及ISO的最新环境噪声标准,在同样的人群烦恼度水平下,铁路噪声可以较道路噪声宽松3~6分贝,为此铁路干线两侧四类区噪声限值确定为昼间70分贝、夜间60分贝。
铁路干线两侧四类区环境噪声限值考虑到新老标准衔接的问题,以及铁路减噪的可实施性,要求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执行这一要求。在此之前的既有铁路干线以及对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扩建的,仍执行原有政策和标准。为保证质量标准要求与铁路边界噪声排放要求相互协调,环境保护部还配套发布了《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修改方案。
首次对娱乐和商业经营活动规定噪声限值
新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首次对文化娱乐场所或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声规定了限值。社会生活噪声指的是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所产生的噪声。此次对于社会生活噪声,针对其周围不同的环境功能区,提出了噪声排放源边界的噪声限值。今后,迪厅、商场促销等大喇叭产生的噪声将受到国家标准的限制。如果周边为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那么社会噪声的边界限制为白天(6点到22点)55分贝,夜间(22点到6点)45分贝,而45分贝相当于人说话的声响。
此外,如果文化娱乐场所或商业设施等噪声源位于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噪声会通过建筑物的结构传播到住宅等屋子内,所以此次标准中还对此作出了规定。如果传播到的是卧室类需要安静的房间,白天的最高噪声限值为40分贝,夜间则不能高于30分贝。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不覆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噪声源,例如建筑物配套的服务设施产生的噪声,街道、广场等公共活动场所噪声,家庭装修等邻里噪声等均不适用该标准。
对室内环境噪声的新规定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都是分边界噪声排放控制和结构传声室内噪声控制两部分规定了环境噪声限值,并相应规定了监控、实施要求。
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适用于空气传声的情况,要求在边界或厂界外达到相应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监测一般在边(厂)界外1m处进行,当边(厂)界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结果不能反映噪声排放状况时,还应在可能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进行监测。如果边(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距离不足1m,则应在开窗条件下进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噪声监测,此时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减10分贝作为室内环境噪声评价的依据。
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文化娱乐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可能通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造成室内噪声污染。在这种情况下,新标准增加规定了室内环境噪声要求,除了常规的连续等效A声级评价外,针对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室内,噪声频谱发生改变,高频噪声被显著削减,低频噪声异常突出的特点,增加了低频段(31.5Hz~500Hz)频谱评价。因为此时仅用A声级评价是不充分的,可能会出现室内监测A声级很低,但居民却难以忍受的情况,需要补充评价,才能更好地反映人的主观感受。固定设备结构传声的室内监测应在关窗条件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