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现行法律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源达标排放义务的规定,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规定了边界噪声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适用于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向环境排放噪声的设备、设施的管理、评价与控制。
《标准》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处无法进行噪声测量或测量的结果不能如实反映其对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噪声测量应在可能受影响的敏感建筑物窗外1米处进行。当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的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标准》专门规定了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内情况下,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噪声的限值。
对于在噪声测量期间发生非稳态噪声(如电梯噪声等)的情况,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dB(A)。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要根据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米的位置。当边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边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当边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边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情况要求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的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距外窗1米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