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属于排放标准。这一标准是在1990年颁布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CBl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l252490)基础上修订的,距今将近20年。

20年来,城镇结构与布局同上世纪90年代初相比已有了很大的变化,过去单一的场界控制己不能适应现有的环保管理要求。施工工艺与以前相比也发生变化等,这些均使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状况有所改变。施工工艺的改进等各方面因素使原有的标准和监测方法已不能满足相应的需要,而且原标准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好把握及测量方法不易操作等问题。

首先,原标准噪声测量方法规定的采样时间较长,操作性差,监测数值与居民的实际感受差距较大,无法真实客观地反映噪声实际情况。

其次,原标准对居民较敏感的高噪声阶段没有做出具体的限制。建筑施工噪声多为间歇性噪声,而原标准未对这类“突发噪声”做出明确规定。

最后,原标准未与声环境质量衔接。另外,原标准对建筑施工噪声按施工阶段划分,在实际应用中不易操作。

这次标准修订的重点是:按施工噪声实际排放情况修改标准限值,补充测量方法。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强度主要与施工阶段、机械种类、人为因素、工艺水平及噪声控制技术等诸多因素相关,其噪声排放与所在声环境功能区的类别基本无必然联系;建筑施工噪声具有暂时性、强度大、范围广等特性,因此在确定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时,兼顾上述因素综合考虑,既从环保角度严格要求,又要使施工角度通过努力能够达标。

“本标准制定的重点是围绕场界”。有敏感点的建筑施工场界是控制重点。“在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的场界布点,”主要目的是监测噪声对人的影响,体现“以人为本”的标准制定原则。

 “新标准扩大了适用范围”。原标准只是规定了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未包括乡村、城镇等地方施工噪声。另外,施工噪声种类繁多,诸如市政、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的施工,由于其噪声排放特性与单纯的建筑施工相似,因此本次修订的适用范围,包括了以上施工以及建筑的拆迁阶段,使广义的建筑噪声管理有据可依。对处于城市或乡村空旷地带的施工,不是标准要求重点,可放宽或不做要求,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噪声治理成本。

此次修订的标准中,施工噪声昼间限值为70dB(A)。是以大量施工现场监测数据为依据,现阶段建筑施工场界达标率不低于75%。若进一步加强管理采取必要降噪措施,是能够满足标准要求的。

夜间标准值沿用原标准55dB(A)。因为夜间作业绝大多数和建筑施工中的混凝土工程有关,如:结构浇筑、灌注桩等。在我国的GB309655dB(A)是居民夜间最大的等效声级标准,我们在标准修订中还沿用此限值。